觀點網訊:據未經核實的“清廉國企”欄目內容,公職人員向管理服務對象放貸,即使利率沒有超過民間借貸的司法保護上限,只要披着民事外衣獲取大額回報,同樣越過了紀法紅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通過民間借貸等金融活動獲取大額回報,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該內容認為,判斷此類借貸不能只盯着合同上寫了多少利率,而要透過借貸形式看清錢借給了誰、獲取了多少回報,所謂“利息”背後有沒有權錢交易。
案例顯示,某區自然資源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黃某,2022年得知轄區礦業老闆寧某(系其管理和服務對象)急需資金,便出借200萬元,約定年息12%。三年間黃某獲得利息共計72萬元,自認利率未超司法保護上限,屬合法理財。
經查,黃某還利用職務便利為砂石廠老闆林某謀利。林某本無資金需求,為表示感謝,提出向黃某“借款”100萬元,約定年息13%。黃某對此心知肚明仍將錢借出,隨後以收取“利息”名義,數年間收下林某所送好處費共計65萬元。
最終,黃某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並因犯受賄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