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網訊:9月28日,深圳華強(000062.SZ)公告,公司於9月24日召開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控股子公司開展應收賬款無追索權保理業務事項,額度不超過人民幣30億元(或等值外幣)。
根據公告,保理業務額度有效期為自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12個月內。在額度範圍內,公司不再召開董事會逐筆審議每筆保理業務,每筆業務的具體金額以簽署的單項保理合同約定為準。
公告顯示,公司控股子公司作為轉讓方,將經營中發生的部分應收賬款轉讓給商業銀行等具備相關業務資質且與公司無關聯關係的保理機構,保理機構根據受讓的應收賬款支付保理款,保理方式為應收賬款無追索權保理。業務費用根據市場費率水平由雙方協商確定,公司不為保理業務提供擔保。
該事項無需提交股東會審議,不構成關聯交易,也不構成《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董事會授權公司董事長或其授權人士在額度範圍內審批和辦理保理業務具體事宜,包括簽署有關法律文件等。
公告稱,保理機構承擔應收賬款債務方信用風險,若出現應收賬款債務方信用風險而未收到或未足額收到應收賬款,保理機構無權向公司控股子公司追索未償融資款及相應利息。
公告稱,開展該業務有利於加快資金週轉,縮短應收賬款回籠時間,提高資金使用效率,降低應收賬款管理成本,改善資產負債結構及經營性現金流狀況,符合公司整體利益,不存在損害公司及中小股東利益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