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建光 金融數字化發展既是當前疫情應對之舉,也是未來金融高質量發展的必經之路。金融數字化發展是一項系統工程,未來的發展需要在行業層面注重金融科技企業與傳統金融機構的雙輪驅動,在機構內部強化機構內部頂層設計與流程改造之間的上下聯動,在業務層面加強數字化基礎設施的底層支持,在監管層面注重監管機制和規則的適應性調整。

一、疫情衝擊按下金融數字化發展“快進鍵”

疫情期間,我國非接觸式金融服務和金融數字化轉型的快速推進是金融科技創新持續多年迭代升級的一次迸發,也驗證了金融體系向數字化轉型的迫切需求。

1、疫情推動金融數字化發展“提檔加速”

從“離散式”推進到“全面開花”。在疫情之前,一些金融機構對於推動數字化轉型的還處於“邊走邊看”狀態,金融數字化在一定程度上處於“離散式”推進狀態;而在疫情爆發後,在供需兩端的共同推動下,金融數字化發展則是“全面開花”,幾乎涵蓋了所有類型的金融機構、金融業務。新華財經調研的數據表明,疫情爆發後金融科技在金融市場業務、對公業務(含中小企業業務)、零售業務,以及支付業務、投融資業務、同業業務等各個業務領域的應用都在加快推進,很多業務線實現了全流程覆蓋;在保障金融服務不間斷、促進線上線下業務聯動、加快金融產品創新、強化金融基礎設施服務等方面都發揮了積極租用,很好地彌補金融機構網點服務的短板。

從聚焦C端創新到重視B端發展。在疫情之前,金融科技創新大多聚焦於C端,而在疫情爆發後,金融科技創新更加重視B端,更加重視以供應鏈、貿易鏈和產業鏈為基礎推進企業金融服務創新,對改善中小微企業的融資等需求起到了更好的支持作用。全國工商聯會同銀行業協會等推出的“非接觸式貸款”小額援助計劃,吸引了100多家銀行的迅速聚集加入,貸款範圍涵蓋十大行業,預計半年之內可支持全國約1000萬戶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農民恢復生產。4月8日,銀保監會發布的《關於加強產業鏈協同復工復產金融服務的通知》,也明確提出“提升產業鏈金融服務科技水平”,以緩解產業鏈上下游中小企業的資金壓力,推動產業鏈上協同復工復產。

2、疫情後金融數字化的全面提速並非偶然

一方面,近些年來我國金融科技創新保持了快速的迭代升級,多層次、多樣化的金融科技生態體系逐步形成,塑造了堅實的技術基礎。金融科技和數字科技企業不但向金融機構持續輸出金融科技技術、產品和解決方案,還開始打造金融科技開放平臺,利用數字科技連接金融機構和實體企業,推動金融數字化和產業數字化的共進。如2019年7月京東數字科技將“JT2智管有方”從技術系統服務升級為開放平臺服務,通過組合模塊化的7大中臺服務(智能挖掘、DAAS、共識與加密服務、估值定價、智能風控、智能配置、交易設施),為資產管理機構提供按需定製的解決方案。

另一方面,金融機構亟需數字化轉型來提升內生動力和能力,更好地統籌服務實體經濟和防控金融風險的平衡,存在着巨大的需求基礎。近年來我國金融體系改革創新持續推進,但金融結構不合理、機構競爭同質化、風險管理粗放化等問題依然突出,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持續存在。近年來的金融科技創新應用讓金融機構認識到,金融科技創新和數字化改造有助於切實提升金融機構的服務能力和內在動力。金融數字化基於各自的服務對象來創新產品業務和運營模式,有助於解決金融機構同質化競爭問題;通過線上化服務極大拓寬金融服務覆蓋面,有助於解決覆蓋面不足問題;通過行為場景數據和大數據手段等緩解信息不對稱,有助於解決定價不精細問題;通過大數據建模等有效識別管控風險,有助於解決風控過度依賴抵質押物問題。也正因如此,銀保監會在2019年底發佈的《關於推動銀行業和保險業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中,明確提出“科技賦能”的基本原則,並對銀行業保險業金融機構增強金融產品創新的科技支撐提出了具體方向。

二、金融數字化發展需要重點解決三個現實問題

金融數字化是一項系統工程,在行業層面需要推動不同市場主體之間的競爭合作,在機構內部需要強化機構內部頂層設計與流程改造之間的上下聯動,在業務發展上還需要強化基礎設施的底層支持。

1、傳統金融機構和數字科技企業的協同關係

近些年來,國內外金融科技創新發展的歷程表明,金融科技對傳統金融體系的影響不是“顛覆”,而是“創造性破壞”。儘管金融機構和數字科技公司存在着直接和間接的競爭,但是全球中小微企業融資普遍存在的“麥克米倫缺口”表明,金融數字化行業未來發展空間廣闊,兩類機構的競爭合作將是未來金融數字化發展的主旋律。

傳統金融機構和數字科技企業的資源稟賦存在差異,我們基於“SWOT”框架的分析發現,金融機構在金融市場籌集資金的成本低,金融風險控制能力強,但技術基因不及數字科技企業;金數字技企業則在技術上有核心優勢,在跨界聯動、快速響應市場需求上具有明顯的競爭優勢,兩者結合有助於實現數字技術、開放場景與金融服務的深度融合,構建更為完善的金融科技和金融數字化生態。

未來金融科技和數字化發展的主流路徑應該是傳統金融機構與金融科技公司的“雙輪驅動”和合作融合。從京東數科的一站式金融數字化解決方案“JDDT1”實踐來看,數字科技公司可以向金融機構(特別是中小金融機構)輸出涵蓋IaaS、PaaS、DaaS、FaaS在內的整體數字化解決方案,提供“技術+業務”,不僅可以幫助金融機構搭建彈性供給、靈活調度、動態計量的私有云,還可以幫助金融機構搭建技術中臺、數據中臺、業務中臺,提升產品和業務的數字化、智能化的程度;金融機構根據自身的技術、人才等資源,決定自主開發技術還是與數字科技企業合作,進而改造傳統業務模式、管理方式,更好地創新金融產品服務、業務流程和經營模式。至於未來金融科技和數字化發展的速度,則取決於數字科技企業與傳統金融融合是物理變化、化學變化還是核裂變。

2、金融機構頂層設計與頂層推動的協同關係

金融數字化既是模式,也是戰略;金融機構的數字化、智能化轉型是一個系統性工程,離不開戰略上的頂層設計和實施上的頂層推動,需要在戰略、業務、數據、技術、組織、人才、考核等方面同向發力、同步邁進。在戰略上,金融數字化首先確立數字化戰略定位和戰略方向,進而塑造數字化的文化和培養數字化的思維。就當前而言,最為重要的是,疫情衝擊是短期的,金融機構需要想清楚數字化轉型只是自己應對疫情的一時之需,還是長遠發展的戰略轉型。

在業務上,金融業務是一個涉及多個環節的供應鏈,包括產品設計、資金籌集、營銷獲客、風險控制、貸後(售後)管理等多個環節和領域,金融數字化轉型需要金融供應鏈上各個環節的縱向聯動和不同業務鏈條之間的橫向聯動。在技術上,要加強技術和數據驅動,建立技術中臺和數據中臺,打通金融機構內部各個業務條線的數據隔離和數據孤島問題,通過技術的快速迭代和數據的創新使用實現產品迭代和創新。此外,還需要加強組織、人力、技術等方面的保障,通過績效考核機制、組織架構變革等中後臺的演進配合“新業務”的數字化轉型發展。

3、金融數字化發展與數字化基礎設施建設的協同關係

完善的數字金融基礎設施有助於更好更快地推動金融數字化、智能化發展。當前我國正在積極推進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體系建設,並與金融穩定理事會提出的法人機構識別編碼——LEI碼建立起完善的映射關係,有利於促進信用信息資源共享,降低金融機構和數字科技企業的識別成本、管理成本。同時,金融數字化技術標準是“數字化金融基礎設施”的軟件,技術標準可以幫助金融行業以相互兼容的方式降低風險。當前人工智能、區塊鏈、大數據、雲計算等多項金融數字化技術標準制定積極推進,金融分佈式賬本技術、雲計算技術金融應用標準已經發布。

在此基礎上,有待研究明確的問題是:金融科技和數字化發展需要哪些基礎設施保障,響應的規章制度應當如何調整?金融基礎設施是指為各類金融活動提供基礎性公共服務的系統及制度安排,數據中心、金融雲、數字化金融服務平臺等企業推出的金融科技創新是否會成為重要的金融基礎設施?數字化金融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的准入條件是什麼?

三、金融數字化發展需要金融監管適應性調整

金融創新發展與金融監管演變相伴而行,金融數字化發展需要金融監管作出適應性改變,以便在更高水平上實現服務質效提升和金融風險防控的平衡。

1、通過監管科技實現支持創新與防控風險的平衡

金融科技和金融數字化是新興數字科技推動的金融產品、金融模式創新,監管部門一方面需要近距離接觸、瞭解新技術新業務,把握金融數字化發展的新變化、新進程;另一方面需要秉持技術中性原則,積極發展監管科技,提升金融監管的效率,以免監管技術的滯後牽制了有效的金融科技創新和數字化轉型。

從實踐來看,金融監管部門正在積極推動監管科技發展,通過剛性底線和柔性管理的有機結合,對金融科技發展帶來的新問題和新挑戰給予適時、有效回應,以最大程度地實現支持金融科技創新和有效防控金融風險的平衡。

早在2013年,原銀監會建立了覆蓋全國銀監繫統的EAST系統,實現了銀行非現場檢查系統的科技改造。2018年5月,證監會組建科技監管專家諮詢委員會,8月發佈《監管科技總體建設方案》,且提出積極探索區塊鏈等創新金融科技應用。2019年8月,人民銀行發佈《金融科技(FinTech)發展規劃(2019——2021年)》,提出積極發展監管科技,並在2019年底正式啓動金融科技創新監管試點。

2、通過規則修訂實現金融數字化與監管補短板的共進

金融規制優化是一個與時俱進的動態演化過程,已有的金融監管規則大都是針對傳統線下金融業務模式制定的,面對金融線上化、數字化轉型發展,金融監管規則如何修改完善值得高度關注。疫情爆發後,在監管部門強化疫情防控金融服務政策的引導下,非接觸式金融服務積極推廣,有效地緩解了傳統金融服務模式下的金融供需矛盾。就金融監管而言,這些為後續金融監管規則修改完善提供了很好的全國性“試點”

事實上,在疫情爆發之前,互聯網貸款、信息科技類助貸等金融創新業務快速發展,監管部門已經在積極推進互聯網貸款管理、個人金融信息保護等金融數字化發展密切相關的金融業務監管規則。而在此次新冠疫情爆發後,監管部門作出“櫃檯開戶為主,遠程開戶為輔”的開戶管理原則調整,允許銀行在保證真實的情況下先遠程開戶,後補材料,提供了很好的規則改革路徑。

3、通過規制規範實現數據使用與隱私保護的統一

金融數字化高度依賴信息與數據,安全、合規使用個人信息是金融科技行業發展過程中面臨的重要前提和基礎。從歐洲“GDPR”等國外相關監管政策的實施效果來看,信息保護政策規範和技術標準的發展方向應該是最大程度地實現個人隱私保護和鼓勵行業創新的統一。

目前我國基於這一原則,正在修改相關政策和技術標準。2020年新修訂的《信息安全技術個人信息安全規範》一方面增加了“用戶畫像的使用限制”“個性化展示的使用”“基於不同業務目所收集個人信息的匯聚融合”等規範行業創新的內容,另一方面也修改了“徵得授權同意的例外”、“個人信息主體註銷賬戶”、“實現個人信息主體自主意願的方法”等強化個人信息保護能力方面的內容,更好地體現了支持創新與信息保護的兼顧。2020年新出臺的《個人金融信息保護技術規範》不僅對個人金融信息進行了詳盡的分類,而且細化了個人信息全生命週期,對個人金融信息展示、共享和轉讓、公開披露、委託處理、加工處理、匯聚融合、開發測試等給出了清晰的合規指引,體現了行業監管部門對行業最新實踐的快速回。

在此基礎上,是否可以通過聯邦學習等技術更好地平衡數據最大範圍的使用和隱私最高程度的保護、如何提升企業數據的數量和質量、是否應該建立統一的國家數據基礎設施等問題,也是金融數字化和高質量發展需要進一步思考解決的問題。

原文發表在《中國銀行業》2020年第5期,內容略有調整

沈建光京東集團副總裁,京東數科首席經濟學家、研究院院長;觀點地產新媒體專欄作者

朱太輝京東數科研究院研究總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