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網訊:工業和信息化部於2026年7月13日印發《創新型產業集羣建設管理辦法》(工信部高新〔2026〕163號),自文件印發之日起施行。

該辦法所稱創新型產業集羣,是指通過企業、研發單位和服務機構分工合作與協同創新,不斷提高創新資源配置效率,形成的科技創新能力強、產業創新生態優、創新融合效果好、技術貢獻度高、經濟帶動作用大的產業集羣。

辦法提出,創新型產業集羣建設應緊扣國家重點產業發展方向,因地制宜,推動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深度融合,全面提升產業科技創新能力,推動產業體系優化升級,帶動區域經濟發展。

辦法明確了創新型產業集羣的申報條件和認定流程。申報集羣須擁有與主導產業相關聯、省級及以上的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等科技創新平臺原則上不少於3家。

集羣內相關聯的上下游企業總數原則上不少於30家,其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製造業單項冠軍企業總數佔比不低於1/3;近三年年均研發投入與營業收入之比不低於4%。

申報集羣還須擁有省級及以上的孵化器、中試驗證平臺、技術轉移機構、科技金融服務機構等科技創新服務機構原則上不少於3家;近三年年均營業收入原則上不低於300億元。

在動態管理方面,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已認定的創新型產業集羣每三年進行一次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