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網訊:9月21日,香港聯交所刊發諮詢文件,就優化上市發行人公司交易監管規定徵詢市場意見,以提升香港上市機制競爭力。此次諮詢為上市機制競爭力檢討第二階段,聚焦發行人上市後進行須予公佈的交易、關連交易及分拆上市時須遵守的規定。

諮詢期為期10周,至11月30日結束。聯交所建議調整交易分類及界定重要性的門檻,並刪除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項及非常重大的收購事項的交易分類。

根據建議,上市發行人在日常業務中進行而構成主要交易的資產收購或租賃,將無需發佈通函及獲得股東批准。聯交所並建議將「關連附屬公司」定義中發行人層面關連人士可行使或控制行使的表決權門檻,由10%提高至30%。

分拆上市方面,聯交所建議符合《第15項應用指引》規定、市值100億港元或以上且收益10億港元或以上,以及餘下業務收益及總資產在發行人集團收益及總資產中佔比超過50%的合資格上市發行人,可自行評估是否合規,毋須事先獲得聯交所批准。

聯交所並建議刪除須提供現有股東能獲得分拆公司股份的保證權利的規定,同時將母公司上市後不得提出分拆上市申請的暫止期,由首次上市後3年縮短至1年。

香港交易所上市主管伍潔鏇表示,此次改革旨在讓發行人進行公司交易時擁有更大靈活性及確定性,在時間及成本方面提升效率,同時通過及時、高質量的信息披露和有效的董事會問責機制,維持投資者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