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網訊:9月1日,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市場監管總局發佈《汽車行業境外競爭行為與合規建設指引》(以下簡稱《汽車指引》),商務部合作司負責人對指引進行了解讀。
《汽車指引》共四章二十條,為從事國際化生產經營活動的中國汽車企業在境外發生的市場競爭等行為提供參照,重點圍繞海外營銷等競爭行為,以及境外安全生產、質量管理、勞動保障、數據安全等合規建設提出一般性指引。
以下為《汽車行業境外競爭行為與合規建設指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中國汽車行業健康有序國際化發展,引導汽車行業企業規範境外競爭行為、加強合規建設,提高跨國經營能力和國際影響力,促進全球汽車行業發展進步,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從事國際化生產經營活動的中國汽車行業企業在境外發生的市場競爭等生產經營行為,參照本指引執行。
第三條 汽車行業企業境外生產經營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公平競爭、互利共贏的基本原則,嚴格遵守我國對外投資、對外經濟合作、對外貿易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積極踐行《企業境外履行社會責任工作指引》《企業境外廉潔合規工作指引》《企業境外反壟斷合規指引》等要求。
第二章 規範境外市場競爭行為
第四條 企業可建立以成本為基礎、國際市場供求為導向的定價策略,依法依規做好本企業零部件、整車等產品價格合規管理,不為獲得不正當競爭優勢擾亂市場競爭秩序。
第五條 企業在制定整車境外市場建議零售價時,應按照東道國(地區)法律法規、市場原則和商業慣例,針對本企業不同車輛配置設定清晰的價格梯度,避免因多頻次、大幅度價格波動影響境外消費者利益和品牌形象。
第六條 企業可根據不同國家(地區)的實際情況,綜合考慮當地市場環境、稅費結構、物流成本等因素,合理確定國家(地區)間價格差異,避免銷售秩序混亂。
第七條 企業應依法依規尊重東道國(地區)經銷商、代理商自主定價權,並做好對經銷商、代理商的合規監督。給予境外經銷商、代理商等銷售激勵時,應依規作出明確合理的約定,並全面履行約定義務。
第八條 企業在境外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時,應依法合規進行透明清晰的標價,不違規在標價之外任意加價或收取未標明費用。
第九條 企業在境外開展有獎銷售、免費試用、折價減價、贈送禮品、汽車金融優惠等促銷活動時,應遵守法律法規,遵從當地商業慣例和文化習俗,切實履行合同約定。
第十條 企業在境外開展品牌展示和宣傳活動時,應按東道國(地區)相關規定真實完整披露相關信息,不作虛假宣傳,不欺騙或誤導消費者,維護中國汽車品牌形象。
第三章 提升境外本地化合規經營能力
第十一條 企業應根據我國對外投資合作政策導向和東道國(地區)實際情況,因地制宜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確保考察、商談、建設、生產、定價、採購、服務等全流程合規。企業應加強產品出海評估,避免不符合目標市場和使用環境需求的產品出海。
第十二條 企業應加強對東道國(地區)政治形勢、宏觀經濟、社會安全、汽車產業等各方面風險研判,完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定期排查風險隱患,提高境外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第十三條 企業應建立完善汽車相關產品境外市場質量管理體系和售後服務體系,做好市場研究和適應性開發,提升服務水平,更好滿足境外市場需求。
第十四條 企業應遵守東道國(地區)相關勞動法規,按照平等機會和公平待遇等原則招聘僱員,重視開展汽車生產製造、銷售推廣等職業技能培訓,暢通員工職業發展通道,完善員工權益保障機制。
第十五條 企業應採取必要措施確保車聯網及自動駕駛相關信息收集、使用、保護及數據跨境傳輸等各類數據處理活動合規,遵守個人信息處理相關法律法規,保護消費者個人隱私。
第十六條 企業應遵守我國和東道國(地區)關於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加強汽車行業相關自主知識產權境外市場佈局和保護,防範侵權風險。規範外觀設計、零部件生產、通信技術等領域的知識產權使用行為,妥善應對知識產權爭議。
第十七條 企業應加強境外反壟斷合規建設,有效識別、評估和管控各類反壟斷法律風險,誠信守法、公平競爭。
第十八條 企業應根據《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東道國(地區)氣候法規與汽車行業減排目標等要求,推動供應鏈綠色低碳轉型,積極履行環保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指引是對汽車行業企業境外競爭行為與合規建設提出的一般性指引,供企業參考。企業在具體實踐中,應密切關注我國、東道國(地區)和有關國際組織最新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結合實際調整和完善本企業工作。
第二十條 本指引由商務部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市場監管總局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