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建剛 在今天李克強總理的記者會上,有記者提出,“房屋產權70年到期後怎麼辦?”(問題本身不夠準確,產權是永恆的,但土地使用權是70年。)

李克強總理的回答是:“中國有句古話:有恆產者有恆心。網民們實際上也是羣眾,對70年住宅土地使用權到期續期問題普遍關心可以理解。國務院已經要求有關部門作了回應,就是可以續期,不需申請,沒有前置條件,也不影響交易。當然,也可能有人說,你們只是說,有法律保障嗎?我在這裏強調,國務院已經責成相關部門就不動產保護相關法律抓緊研究提出議案。”

這個說法,引發公眾輿論熱議。

李克強總理回答的語境,應該是針對去年溫州有一宗住宅用地,當時開發商只購買了二十年的使用權,現在使用權已經到期,面臨着土地是否能繼續使用,產權能否正常交易等問題。

後來國土部門給出的解決方案是過渡性的。按照“兩不一正常”原則,“第一‘不’是不需要提出續期申請。第二個‘不’,不收取費用。第三是‘正常’辦理交易和登記手續。”(國土資源部召開《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辦法(試行)》新聞發佈會)

國土部強調,這一原則只適用於當時土地使用年限購買不到70年,現在已經到期的極少數住宅用地的特例。

“對帶有普遍性70年住宅土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問題,關係到廣大人民羣眾的切身利益,國土資源部高度重視,我們將繼續加強調查研究,在相關工作中積極建言獻策,配合相關部門儘早地完成研究,出臺相關的法律安排。”

關於住宅用地70年土地使用權到期後的現有法律體系是: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2. 《土地管理法》第八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3. 《物權法》第149條,“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但當時沒有規定,續約是無償還是有償。

基於以上憲法和法律規定,關於土地使用權到期續期的問題,必須是法定的。但有幾點可能可以推斷:

1. 不太可能將使用期延長至無限。

因為如果這樣,無限期的使用權等於產權,等於土地私有,這與憲法相悖。

2. 不太可能在70年土地使用權到期後,按當時的土地評估價格讓業主再重新繳納一次土地出讓金。

如果這樣,社會和公眾根本無法接受。恆產和恆心,無從談起。

3. 最大的可能是,延長土地使用期限和未來的房地產稅相結合。

不需要重新繳納土地出讓金,但每年交一定的房地產稅。

但無論如何,這一關係到全社會重大利益的問題,需要慎重和嚴肅的法律安排。

文/浙報傳媒地產研究院院長 丁建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