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網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貪污賄賂刑事案件的數額認定標準作出規定。該解釋第一條規定,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解釋第十五條還規定,對多次受賄未經處理的,累計計算受賄數額;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前後多次收受請託人財物,受請託之前收受的財物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應當一併計入受賄數額。
兩高《解釋》明確,對多次受賄未經處理的,累計計算受賄數額;單次金額雖小,只要累計達到追訴標準,同樣難逃法律嚴懲。
典型案例中,某縣縣委原常委、縣政府原副縣長劉某連續多年在春節、中秋節等節日期間收受轄區企業主吳某所送購物卡及菸酒禮品等,經查其利用職務便利為吳某在相關工程項目承攬上謀取利益,收受吳某逢年過節所送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8萬餘元,且從未回禮。
最終,劉某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並因犯受賄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