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網訊:9月24日,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等四部門聯合發佈《關於發佈本市貫徹落實〈關於完善商品住房銷售制度的通知〉的實施意見》,文號為京建發〔2026〕460號,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該實施意見以2026年8月28日為關鍵時間節點,對商品住房項目按土地出讓公告發布時間和預售許可取得時間適用不同的預售管理政策。
新取得土地項目方面,2026年8月28日後新發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公告的商品住房項目,申請預售的,單體建築應完成主體結構封頂,項目建設單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出具簽字蓋章的《主體結構分部工程驗收記錄》。項目預售資金全額、全過程監管,項目聯合驗收後,方可解除資金監管。
土地出讓價款方面,2026年8月28日後發佈出讓公告的商品住宅用地,出讓價款可按國家規定分期繳納,首付款在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個自然日內繳納,繳納比例不低於總價款的50%,餘款可延長至出讓合同簽訂後兩年內繳清,不計利息。
現房銷售方面,實行現房銷售的商品住房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可在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後,與購房人簽訂購房定金合同,一般收取不超過總房價款1%的定金。
按揭貸款方面,2026年8月28日後取得預售許可證的項目,竣工備案後方可發放個人住房按揭貸款(含公積金貸款),貸款資金應當通過受託支付方式支付至預售資金監管賬戶。
在途項目方面,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取得(含部分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辦理預售許可的商品住房項目,申請預售的,預售條件、預售資金監管等按原有政策規定執行。
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取得(含正在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但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商品住房項目,原則上按新取得土地項目執行預售管理政策;各區政府確保能夠按時建成交付的,在加強預售資金監管的情況下,報市級部門備案後,在2027年底前仍可按原有預售條件申請預售,但資金監管按以下要求執行:設定重點監管額度,重點監管額度要覆蓋項目全部剩餘工程建設費用及紅線外需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的市政工程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