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網訊:9月24日,北京多部門聯合印發《本市貫徹落實〈關於完善商品住房銷售制度的通知〉的實施意見》。
《實施意見》明確,2026年8月28日後簽訂開發貸合同的商品住房項目,貸款銀行單獨提供開發貸的,貸款銀行為主辦銀行;貸款銀行組建銀團提供貸款的,銀團貸款牽頭銀行為主辦銀行。
在項目資金管理方面,房地產開發企業需在主辦銀行開立資金賬戶,項目存續期間,開發貸款、項目自有資金、現房銷售資金等與項目相關的全部資金均應納入該賬戶管理。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在主辦銀行開立資金監管賬戶,用於存放監管項目預售資金和現房定金。
《實施意見》規定,2026年8月28日起,新項目優先選擇現房銷售。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房屋首次登記後,編制現房銷售方案,向房屋所在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申請現房銷售備案;所銷售房屋及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無抵押、查封等情形。房地產開發企業可在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後,與購房人簽訂購房定金合同,一般收取不超過總房價款1%的定金;房地產開發企業違約不能按期交房的,購房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提出解除定金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