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國務院發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若干意見》(下稱“《意見》”),該意見指出,允許改建房屋用於租賃,允許將商業用房等按規定改建為租賃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積率不變,土地用途調整為居住用地,調整後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應當按照居民標準執行。上述政策可以簡稱之“商改住”。

其實,簡單來講,“商改住”是指用地單位為了規避風險,將依法批准的商業建設用地改作居住土地使用,並最終以商務公寓或酒店式公寓的形式推出。如常見的商業房改為住宅。

筆者認為,從政策出發點來看,無論是對一線城市,還是二三線城市,由於經濟環境不樂觀、同質化競爭、供大於求、電商衝擊等因素,目前商辦地產庫存去化週期均較長,即使是上海這樣的一線城市也不例外,商辦市場的庫存去化週期也在幾十個月,有較大的去庫存壓力。在這個特殊時期,通過“商改住”政策的釋放,給了處在困境期的開發商一個更加靈活的掉頭機會,有助於消化目前市場的庫存,而對於北上廣深等一線城市來講,“商改住”政策也有助於緩解住宅市場緊張的供求關係。但是,即使有“商改住”政策並且後續可以落地執行,開發商也並未真正退出市場,允許土地變性並不意味着開發商馬上就可以解套,這當中還有不少問題亟待解決。

首先,“商改住”政策落實部門不清晰,從結果來看,在操作過程中相關政府部門勢必會出現相互扯皮,不作為的現象,政策的效果也難以有效發揮出來。

“商改住”政策哪個部門主導做?據筆者瞭解,目前沒有哪一個部門敢主動承擔這個主要責任,也沒有一個人敢完全承擔這個主要責任。因為“商改住”政策轉性背後肯定會涉及由於“商改住”而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或其他手續,在反腐比較嚴格的今天,沒有哪個主管部門敢承擔做這個事情,或者具體個人也不敢挑大樑。因此,“商改住”這個事情肯定是幾個部門聯合合作操作,這樣的話,“商改住”勢必涉及部門之間相互扯皮,不作為的現象,從“商改住”最終結果來看,最終能夠實現轉性的沒有幾個項目,政策的效果也難以有效發揮出來。

其次,“商改住”現在還沒有具體操作案例,不同供求關係背景下的市場也沒有具體操作細則,大家都不知道怎麼操作,這個事情推進落地還是有點難度的。

筆者認為,要解決各大城市商辦市場高庫存的問題,需要有政策的靈活性,更需要一套基於市場化建立的法制規則,不同供求關係的城市操作手法也不一樣。然後,在這樣的市場化的規則之下打造一些“商改住”的典型案例,把“商改住”的典型操作案例向市場推廣,告訴市場操作的細則,只有這樣才能夠落實好“商改住”政策,否則,如果“商改住”只是在權力尋租的小範圍內運行,很難有什麼好的效果,對於一線城市來講,也不會解決商品住宅市場供不應求的問題,對於非一線城市來講,一個顯而易見的事實是,大部分城市商業與住宅均在不同程度過剩,即使通過“商改住”土地換一個馬甲,也很難改變整個市場的供需。

第三、“商改住”不是解決商辦庫存問題的根本之道,因為大部分項目“商改住”後,尤其是地段位置不好的項目“商改住”後,由於集中供應、改造成本過高、開發商缺乏運營經驗等因素,即使“商改住”改造完畢也不一定會做的那麼好,也會面臨銷售或經營壓力,尤其是在住宅市場供大於求的城市或板塊,即使通過“商改住”也不會改變該項目還會面臨去庫存壓力的事實,所以,“商改住”不是轉性了就萬事大吉了。

第四、“商改住”後,如果沒有配套稅費、金融化手段支持,大部分項目也難說會活得很好。

“商改住”後,如果仍然是按照運營的思路來操作,那麼,對於開發商來講就陷入了“重資產”運營的陷阱(對於當地拿地成本較高的項目更是如此),因此,對於開發商來講,仍然要尋求金融化的手段把這個項目變輕,用“輕資產”的思路操作,這樣,增加了成功的可能性。在該意見中,政策明確提出支持符合條件住房租賃企業發行債券、不動產證券化產品,穩步推進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試點。但是,從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推進力度來看,筆者只能說十分緩慢,無論是政策層面,還是稅費減免等方面,截止目前為止,REITs仍然沒有實質性的進展。因此,“商改住”後,如果沒有配套稅費、金融化手段支持,大部分項目也難說會活得很好。

由此可見,“商改住”並不是那麼容易實現,其路漫漫兮,大家還是不要自己騙自己了,不要期待“商改住”會為自己帶來什麼了,最現實的是自己做好自己,拿商辦地之前就想好怎麼做,而不是拿地之後再期待天上掉餡餅。